(重点提示)①行政决定书未列尚家峁小组为土地确权申请人,但诉讼中尚家峁小组作为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②原告请求法院直接判决争议地权属归其集体所有
③本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 (2009)横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案件由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情)
原告靖边县席麻湾沙渠村委李家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李家梁小组)
原告靖边县席麻湾乡沙渠村委刘家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刘家峁小组)
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靖边县席麻湾乡沙渠村民委员会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靖边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靖政行决字(2008)2号行政决定
2. 判决盘龙山争议地约2670亩归原告集体所有。
二原告于2006年11月1日向被告提供承包地确权申请,被告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决定:席麻湾乡沙渠村盘龙山万亩林地(包括争议地在内)权属归沙渠村委(即本案第三人)集体所有。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定边县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以被告的行政决定超出申请确权范围为由予以撤销,被告又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2号行政决定:位于席麻湾乡沙渠村盘龙山万亩林地范围内东至黑沟渠畔、北至大雁壕柳树行、西至山神庙小路、南至南山畔(对面洼沟退耕还林地)约2670亩林地所有权归被申请人(本案被告)集体所有。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榆林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二原告又提起行政诉讼,该村尚家峁村小组此时作为原告的身份一并参加诉讼,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移交横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期间,原告尚家峁村小组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查明长庆勘探队在原告与第三人的争议地内铺设管线,涉及到土地使用补偿费领取及分配问题,为此发生争议,进而引发林地权属纠纷案件。对此,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三方证据各自均形不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于二00八年八月七日作出的靖政行决字(2008)2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席麻湾乡沙渠村盘龙山争议林地所有权的处理决定》
二、 驳回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评析)
1. 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未列尚家峁村小组为土地确权申请人,而在诉讼中尚家峁村小组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主体不适格,后尚家峁村小组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 本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争议地权属判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应判决驳回。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 刘培刚 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