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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六个不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08 16:28:14 打印 字号: | |

一、不准无故推迟或取消开庭时间;

二、不准在庭审活动中抽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和着装不规范;

三、不准对涉诉群众态度粗暴,语言生硬;

四、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五、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横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