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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在人心,情法交融化纠纷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调解纪实
作者:刘崇江 高岩  发布时间:2012-09-11 08:40:3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6月6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同寻常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恰似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相互辱骂,言语不堪入耳,动辄就欲打架,被告因闹离婚喝过药、割过腕……对此,该院院长非常重视,要求分管领导与办案人员一定要慎重对待,用心化解,要千方百计做化解工作,杜绝意外情况发生。该案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与直接参与下,主审法官坚持司法公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交流,做了大量的化解说服工作,数次调解,终于圆满解决,目前调解协议已顺利履行,一起长达三年之久起诉三次的离婚纠纷案件彻底画上了句号。原被告都非常满意,原告表示要请主审法官夫妇去旅游,被该法官当场谢绝。被告也激动地说:“真的很感谢你们,你们是那么地公正、敬业、耐心、认真,我打心眼里感动,真佩服你们,以后我们就是朋友了。”就这样,这起离婚案件真正意义上做到了案结事了,息纷止诉,避免了意外情况的发生,提高了该院的执法满意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情况是这样的:原告李平(化名)与被告王艳(化名)于2004年3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12月生一男孩,2005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及处理生活琐事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不时吵嘴打架,亲戚朋友经常劝说都无济于事。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举止让其颜面扫尽,老远看见就头晕恶心。被告认为原告宁可保护别人也不保护自己,某些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但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坚持离婚,以死奉陪到底。就这样,双方相互折磨,矛盾越演越烈,原告起诉前已将俩个孩子擅自转学,不再让被告看一眼,之后于2010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正式分居,2010年4月14日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未回家,继续过着分居生活,六个月之后,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再次起诉离婚,该院法官做了长达九个月的化解工作,由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纠纷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便以无法定离婚事由,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维持原判。6个多月之后,原告于2012年6月6日第三次起诉,请求坚决离婚;两个儿子均归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所住四间房屋系其姐夫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还扬言如果法院这次再判不准离婚,就以死挑战法律……。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声泪俱下请求法官做和好工作,并且强力要求见到儿子,还说:“如果硬判,必须抚养小儿子;现在所住四间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结婚起就住那里,死也不存在搬迁,随法院怎么判,反正已死过两回了,不在乎再死一次……。”这样的离婚势头着实令法官担忧。于是主审法官分别约见了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坚持己见,没有任何契合点,第一次调解彻底失败,此后,原告天天来法院催案,有几次情绪反常,竟嚎啕大哭,法官也犯了难:如果再判不离,原告可能会走极端,铤而走险,酿出事端,后果难以预料,捆绑不成夫妻,事实上双方的夫妻感情也走到了头;如果判离,原、被告双方应该各抚养一个孩子,可怎么执行呢?原告三年前已将两个孩子不知藏哪里了,扬言就是被拘留也决不交出孩子;这样的判决执行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被告肯定也会没完没了地来法院要回孩子;如果两个孩子都判给原告抚养,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倒是有益,互相作伴,可被告又怎么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呢?一个母亲见不到自己的孩子那又是什么滋味呢?她决不会善罢甘休,同时也欠公道,这真是一道难题;另外还有四间房子的问题,第二次离婚双方也没什么证据,法院也没怎么查,可这次主审法官凭直觉认为房子一定有问题,唯恐判决后案子出现尾巴,心里极不踏实,可怎么才能弄个水落石出呢?归谁且不说,真相是什么呢?这个女人如果看不到儿子,又没了房子,一旦离婚了她会怎么样呢?况且曾经“死”过两回,会不会真的“死”第三回呢?想想就不寒而栗,该院分管领导嘱咐主审法官一定要弄清楚房子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事实。于是该院法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房子的情况:原告仍然主张房子是住其姐夫家的,有土地申请表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为证。法官与其姐夫作了调查笔录,又去国土局查档,证件姓名果然是其姐夫的。法官又问原告:“土地使用证原件哪里去了?”原告及其姐夫答弄丢了,贷款时不知道丢哪里了,原告又说他姐家保险柜被盗,让贼偷走了……回答有出入,于是法官又找来了被告,详细了解房子的有关情况,被告讲:“既然原告不承认房子是我们家的,我看他怎么撵我走?就是我们家的,我自打结婚起就住那里,但我没证据。你们也别管,我都不争,你们还查什么,随便怎么判,但我死也不搬,就准备死在那里”。此时主审法官以朋友的身份与其推心置腹地进行了促膝长谈,被告才讲出她有证据,土地使用证原件在她那里,当时因为原告姐夫是本村人,办手续方便,才写了他的名字,地是他公公(已去世)手上买人家的,水户、电户都是以原告的名义办的,空房子仍在出租,租金也是被告自己收取,还说去年人家邻居都修二层,她也想修,但因为闹离婚,原告与其姐夫都不让修二层,把她急的没办法,但房子的确是她们家的。听了被告的陈说该院法官心里明白了几分,同时也给她作了这样的法律释明:即使房子是你们的,可它是你公公、婆婆手上修的,如果他们未赠与你与原告,在法律上有可能就是你公公、婆婆的财产,应该属于你们的婚前财产,他们夫妇各二间,可你公公去世了,你公公的那二间就成了遗产,应该由你婆婆及其子女共同继承,这样原告又有多大的份额呢?从习惯上讲,你婆婆的财产就是你与原告的财产,她就原告这么一个儿子,可她要站出来主张权益,你有赠与这方面的证据吗?被告听后心情沉重,回答没有。法官法律释明后,建议其考虑要求原告给付住房困难帮助费来缓解这个问题,从而放弃主张该四间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告似乎心有所动,答应下去认真考虑。

  案件如期开庭,该院邀请了妇联的一位副主任参加陪审,还特意组成了女子合议庭。法庭上双方争吵激烈,被告打了埋伏,未出示任何证据。庭后,该院主审法官想这个案子一定要客观、公正、中立、透明;其次要耐心、用心、细心沟通,争取双方的信任;第三、通过多渠道让原告的朋友、姐姐,被告的亲戚、娘家弟弟做工作,稳定两个人的情绪,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四、确定以聊天的形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他们分析案情,不经意间给他们渗透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供他们参考;五、四间房子虽然没有房产证,但一定要暗示原告暗含的真实情况,要让他实事求是,夫妻一场,不能残酷无情,让被告露宿街头;六、照顾妇女原则。本着这一思想,主审法官有了新的工作思路,语重心长地给原告说:你起诉离婚已长达三年之久,如果实在过不下去,法院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支持一下你的离婚请求,但你主张两个儿子归你抚养,与理不合,与法不公,希望你站在母亲的角度考虑问题;再说这么多年的夫妻你忍心将过了数年的妻子、俩个孩子的母亲一脚踹出家门?就是保姆处久了,临走也答谢一下,一个男人不能这么自私与绝情,再说某些方面支持你了,有些方面你就要成全别人了,古来万事难齐全,谁都不可能事事称心如意,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回去好好思考一下,检讨一下自己,你真就那么完美,一点过错都没有吗?……原告听后并不反感,表态说不是不想让被告抚养孩子,而是怕她伤害了孩子,因为她曾有过激行为,孩子与她一起生活不安全,其他问题可以考虑,可以不要抚养费,住房方面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之后法官又给被告做工作:你们都实际分居三年了,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这次有可能会判离,你要慎重对待,法律不是儿戏,有什么想法就实实际际说出来,法院尽力考虑你的利益,锣鼓长了可能就真的没好戏了,又站在朋友、女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被告分析了这桩婚姻失败的心路历程,让其正视婚姻现状,以及不能忽视两个孩子之间的感情,应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经过数次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被告同意让两个孩子在现在的学校继续读书,由其父亲实际照看。这下让调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接下来就是房子的问题,目前原告不会承认房子是他的,法官笑着告诉他:“你姐夫把土地使用证原件丢了,可巧的是你妻子捡到了”。原告睁大了眼睛说:“我怎么知道,是她偷的”。该法官笑而不语,说你自己心里清楚。此时,该法官建议双方用住房困难相互帮助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原、被告似乎有所心动,答应下去进一步考虑。过了几天,又约来原、被告了解情况,趁热打铁,继续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可被告签了字,原告反悔了,未签字。调解又一次失败,这时该法官并没有气馁,笑着对他们说,没事,慎重点,对你们双方来讲毕竟是一件大事,你们下去再好好考虑一下,有什么想法给我打电话。

  之后,该院主审法官又找来了原告的铁哥们,给他讲了案件情况,谈了自己的处理意见及调解方案,他愿意帮忙,答应一定劝说原告。法官又给被告的弟弟打了电话,说明了目前的情况,建议劝劝其姐,把握分寸,同时把调解方案初步告诉了他。之后又分别约见了双方当事人,终于功夫不负苦心人,该案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官的调解方案均表示可以接受。于是该法官着手起草调解协议,草拟调解书。上述工作就绪后,再一次约双方当事人调解,正式将调解协议内容分别讲给他们听,双方都表示同意,当即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印。调解协议生效后,顺利送达了调解书,几天后,调解协议如约顺利履行。长达三年三次起诉一次上诉的离婚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刘崇江 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