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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法过错问责制度
以法院反腐实践为视角
作者:龙海鹰  发布时间:2013-01-24 08:39:14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11年12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表示,2012年最高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前,公安部,高检已针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发相关规定,但法院在责任追究上主要提的是错案追究,执法过错追究提得不多。此次最高法把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提上日程对于惩治预防法院系统内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 执法过错问责制度的现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改良发展起来的。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但是在实践中,办案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有一种天然的惶恐和抵制心理,导致这项制度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1、一些法院存在不愿和不便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现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院长批准。

可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都需要院长批准或决定,监察部门要等院长作出决定后才正式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有的案件院长认为案件承办人在办案中无过错,没有启动执法过错责任的必要,便决定不启动;有的案件本来就是由分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院长不便决定启动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困难。

  2、责任追究的运行程序不规范。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有一些地方的法院没有设立监察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不明确,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担主体处于未确定状态。

  3、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有效的执行也依赖于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由于目前一些院尚未建立起案件督导、案件质量管理等制度,对于案件质量的跟踪检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 制度定性分析

  《办法》实施以来对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十四年后的今天,《办法》本身存在的制度与实际相悖的问题越显突出,迫切需要重新建立健全执法过错问责制度,从而有效杜绝法院系统内的腐败行为。

  1、追责制度功能定位过高不切实际。《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这种定义的范围,无论对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还是对客观行为的后果都要求达到严重的程度,即构成违法审判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在法院的实践中,切实需要解决的却是办案人因法治理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而引起案件质量不高或对人民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审判执行不规范的行为。当某种审判执行不良后果产生时,可以通过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展开调查,而调查的过程则是一个自我总结规范和提高的过程,这才应该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将本制度的功能定位等同于纪律或法律的层面,并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调整范围与实际不符。

  从《办法》的第二章的追究范围 来看,主要是对一些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甚至严重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处理,可是如此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移送的方式由党纪、政纪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而没有必要将其纳入本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相应地,对于法院工作中部分干警“庸、懒、粗、散”,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的情形没有进行规范和约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的范围应针对一般的执法不规范行为,这既是对执法行为的常态制约,也是执法者自身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的自我约束的制度规范。

  三、 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的完善

  1、合理定位执法过错制度。

执法过错制度的定位应以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为原则,是“惩前毖后”的方针的具体体现。对犯有执法过错的法官干警坚持以教育为主,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辅之以相应的惩处措施。只有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才能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执法过错的事实、原因和危害,从而克服自身疏忽大意、敷衍了事的行为作风,以利于在以后的执法办案中减少或杜绝执法过错的发生。

  2、独立设立执法过错制度。

作为一种单纯针对执法行为的专门制度,应该有其明确的调整对象,应当有别于错案追究制度、违法审判制度、纪检监察制度,不应该将执法行为过错纳入违法审判的范围内,否则就混淆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之中。

  3、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

对于执法过错案件应该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考核,上级法院可以通过设立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从而加强对下级法院立案、调查、确认责任和追究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的情况汇报和通报制度,确定该制度能落实到实处。
责任编辑:龙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