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本案标的为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息时间从2010年7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0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院领导主持及执行工作人员多方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申请人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权益,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借款人刘建武(已故)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本金,约定月利率为3%,期限为2个月,由陈士儒、陈小军作担保。申请人当天给借款人付款时从100000元中扣除6000元,说是预收两个月的利息,借款人实际拿到的现金为94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建武未还借款本金,只清了七个月的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执行人催要,二被申请执行人以刘建武意外去世为由一直推托不付,为此,申请人诉至法院。经本院审理判决后,申请人贾正平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调解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借款人刘建武已故,二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在贷款到期后不向借款人刘建武催要,还私自与借款人清算利息,表示保证期限已过,并以借款人已死为由拒绝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而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全部债务,不肯让步,也不愿坐下来与二被执行人和谈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本案时,考虑借款人刘建武已故,二被执行人的不满情绪,为避免激化矛盾,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说明案件的争议点。鉴于本案标的大,以及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局长、庭长高度重视,亲自参与本案的执行调解工作。执行人员谢庭长经多方打听调查,找到申请执行人贾正平的某亲戚,做申请人贾正平的思想工作,要求申请人放弃一部分权益,毕竟借款人已故,让没拿钱的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损失,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对方的难处。同时执行人员黄政委找二被执行人所在村德高望重的长者,让其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多方努力,在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后,案件主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分别找申请人贾正平、二被执行人陈士儒、陈小军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难处。最终,二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正平说让二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85000元,就放弃一部分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090元由申请执行人贾正平承担。于2011年5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横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陈士儒、陈小军欠申请执行人贾正平94000元本金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息时间从2010年7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只需于2011年5月30日下午前付申请执行人贾正平85000元即可,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贾正平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090元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评析意见]
案件的调解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博弈的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避免不了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妥协与让步。但是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而没有实际履行不但有损法院形象,显失正义,而且容易激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因此在执行案件时,应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矛盾和案件的争议点,执行法官应本着“事要解决、不伤感情”的原则,与被执行人通过讲法律、谈感情的情感交流,消除双方心里障碍,愿意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解决案件。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过程中避免利用法院的影响力或强制力打压某一方当事人,应给双方提供充分沟通的机会和切实可行的和解建议。对申请执行人要讲清几种执行方式的不同后果,让其充分认识到和解的意义;对被执行人通过“攻心术”,攻破其心理障碍,尽量要求其自愿和解。案件执行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只有秉着“公正执法、司法为民”,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关注民生,因地制宜地、灵活多样的运用和解制度执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