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横法执字第00181号
贺建国: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吴振升与被执行人贺建国合伙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070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横法执字第00181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一)、(二)、(三),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贺建国偿还申请人吴振升合伙欠款2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