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横法执字第00037-3号
王和平、周进艳、王三小、胡世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康丽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周进艳、王三小、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153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037-2号执行裁定书:
划拨被执行人胡世平在横山农商银行账户2710111901109001639118中的存款121435.3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