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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丽与王和平、周进艳、王三小、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5-19 08:23:36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横法执字第00037-3号

王和平、周进艳、王三小、胡世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康丽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周进艳、王三小、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153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037-2号执行裁定书:

  划拨被执行人胡世平在横山农商银行账户2710111901109001639118中的存款121435.3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横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