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横法执字第00337-2号
周孝堂:
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樊候生、白焕英、樊世东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95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337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周孝堂偿还申请执行人樊侯生、樊世东、白焕英借款本金860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申请执行费11000元。
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