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纠纷解决之权威,权利救济之终极,规则生长之源泉,秩序维持之后盾。电视剧《狂飙》里有“摊位费”,现实中风力发电光伏安装建设工程有“协调费”,关于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利用自身条件以协调之名向工程施工单位索要“协调费”,法院能支持吗?一起来看,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白海涟团队于2023年8月31日审结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李某某(外乡人)承揽某区某镇风力发电光伏安装建设工程,为排除当地村民非法阻挡,影响工程进度,遂雇佣当地村民鲁某某为项目协调人。原、被告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及月工资15000元。鲁某某以合同签订后,其如约排除了被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法阻挡为由,诉请李某某支付8个月的协调费132000元。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鲁某某所称其为被告李某某承包的工程进行协调,并就协调费与被告签订了《雇佣合同》。其协调内容实际是利用个人关系打点处理被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法阻挡。被告在其从事正常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对于可能遇到的非法阻碍需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维权,而其却通过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推进工程项目开展。原、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工程施工建设秩序,也不符合加强公共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价值导向,更与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裁定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
【法官评述】
民事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风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借着自身条件向正常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非法阻挡进而索要“协调费”“好处费”,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公平及社会的价值导向。本案的处理,既否定了社会中一些不良风气,也警示人们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非不法行为,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并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精神品格,符合公序良俗所包含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涵义,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法官温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更提醒施工单位,在正常的施工过程遇到非法阻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维权,而不应该通过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推进工程项目开展,不应助长社会不良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