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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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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死亡,雇主无过错,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15 08:18:49 打印 字号: | |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自身伤害的就属于工伤,用工方需要承担赔付责任,但因为自身疾病去世的,用工方如何赔付呢?

案情简介:胡某受乔某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2022年12月24日,胡某将煤运至横山区,12月25日凌晨3时左右,胡某因身体不舒服自行打车去区医院购药,从医院门口出来走至对面台阶上时,倒地身亡。后胡某兄弟及前妻与乔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乔某支付胡某工资3000元及丧葬费15000元。胡某子女及母亲不满调解协议内容,将乔某诉至法院。法官刘彦东经审理,认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但考虑到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受益方的受益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评价等因素,对于胡某的死亡后果,判定由乔某给予三原告60000元的经济补偿,该判决现已生效,且被告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国家引导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诚信、友善”是国家评价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国家注重在社会道德层面加强对公民行为的引领和指导,以诚信建设为主,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化解纠纷时,力争实现法理、情理和道德相统一。这样既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也符合人道主义和善良风俗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胡某受雇于被告乔某从事驾驶员工作,胡某虽然在执行雇佣事务中死亡,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乔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鉴于被告乔某作为胡某的雇主和劳务的受益人,胡某本人又是在执行雇佣事务中因病死亡的客观情况,法官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责任原则,酌定乔某给予胡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乔某在上诉期满也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张雯婷